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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临床批件,进入Ⅰ期临床试验研究资助标准:中药和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1类,每项资助最高80万元;其他每项资助最高40万元。
进入Ⅱ期临床试验研究资助标准:中药和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1类,每项资助最高160万元;其他每项资助最高80万元。
进入Ⅲ期临床试验研究资助标准:中药和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1类,每项资助最高250万元;其他每项资助最高120万元。
对新获得《药品注册批件》且生产地址在高新区范围内的企业给予奖励:
中药和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1类,一次性最高奖励400万元;
中药和天然药物2-4类,化学药品2类,治疗用生物制品2-5类,预防用生物制品2-4类,一次性最高奖励80万元;
中药和天然药物5-6类,化学药品3、4类,治疗用生物制品6-9类,预防用生物制品5-9类,一次性最高奖励25万元。
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对经国家食药监总局确定为参比制剂的品种,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对同一品种国内前三家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
第三条鼓励平台建设。对首次获得国家认定的GLP(药物临床前安全性评价机构)、GCP(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生物医药企业和机构给予一次性4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国际GLP、GCP认证的企业和机构给予一次性80万元奖励。
对本地GCP、GLP、CRO(医药研发合同外包服务机构)等研发服务机构,在注册之日起2年内为本地生物医药企业提供服务的,按年度合同金额的4%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60万元。
第四条鼓励做优做强。凡在我区范围的生物企业,对自主研发的重大创新项目进行产业化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对通过直接购买临床批件、药品注册批件而引进国内外项目或科研成果进行产业化的,按购买价格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000万元的生物医药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亿元、3亿元的生物医药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40万元、25万元、15万元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30亿元的生物医药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80万元、50万奖励。
对新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独家品种或独家剂型,给予每个产品4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新进入《四川省基本药物目录》的独家品种或独家剂型,给予每个产品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新进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独家品种,给予每个品种1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生物医药企业在获得《药品注册批件》(化药3类、中药6类、生物药9类以上)、新兽药证书(同药品)登记证书后两年内,分别按年度依次给予该产品销售收入的3%、1%等额奖励,每年给予同一产品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鼓励区外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区内企业在我区生产销售结算注册,按药品注册分类及其经济贡献,给于上市许可持有人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奖励。
第五条强化金融服务。鼓励设立生物医药产业创业投资机构和产业投资基金。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对生物医药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
第六条鼓励提升国际化水平。对新获得美国FDA认证、欧盟cGMP认证、世界卫生组织认证及其他国际市场准入认证等,给予一次性80万元奖励。
对我区为境外机构提供生物技术离岸服务的生物医药企业,按上年度技术离岸服务收入总额的10%给予奖励,每次奖励上限为80万元,同一企业享受该政策期限不超过2年。
第七条专项优惠政策。对新引进的行业前三的品牌企业,且属世界100强,在本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给予2000万专项扶持资金。对区内企业具有独创性的重点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专项补贴。
对引进国内行业排名前50名、世界500强或能与我区生物医药产业形成完整产业链的重大项目及平台、特殊人才和团队、企业间兼并重组、生物医药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重点扶持和奖励。
第八条附则。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不重复享受,医疗器械类另有专项扶持政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来源:招商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