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全区各类国有资金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完善工程变更审批程序,防止随意变更工程和超标准、超范围、超投资行为,促进政府资金合理、合法、高效、安全运行,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程变更管理范围
(一)全区范围内各类国有资金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由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组织实施,使用各级财政投入,政府融资投入,国有企业自有资金及融资投入,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或捐赠资金投入等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以及由国有资金回购的PPP方式建设项目。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在履行合同中发生导致工程造价变化的以下情形: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市政规划或政府决策调整,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调整;
7.与项目建设相关,导致工程造价变化的其他情况。
二、工程变更审批监督职责
工程变更审批原则上按照“建设局审批工程变更技术合理性及变更范围,财政局根据资金落实情况对变更工程进行预算控制,行政审批局审核变更项目招标方案及变更范围,监察审计局监督项目执行情况”的原则分工负责。
三、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各类国有资金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原则上实行事前审批制度,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擅自实施。
(一)工程变更金额增、减品迭后未超过中标价(包括暂列金,下同)的审批程序
1.工程中标价在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内的,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召集勘察单位(如需要)、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如有)、跟踪审计单位(如有)等会商确定后实施。涉及结构技术和安全的工程变更, 应报建设局审批工程变更技术合理性再实施。
2.工程中标价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1)累计增、减品迭后金额在300万元(不含300万元)以内的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召集勘察单位(如需要)、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如有)、跟踪审计单位(如有)等会商确定后实施。涉及结构技术和安全的工程变更, 应报建设局审批工程变更技术合理性再实施;
(2)累计增、减品迭后金额在300-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召集勘察单位(如需要)、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如有)、跟踪审计单位(如有)等单位初步会商后,由项目业主申请,建设局召集行政审批局、财政局等会商确定后实施;
(3)累计增、减品迭后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变更,每增减200万元(后期不足200万元的)由项目业主召集勘察单位(如需要)、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如有)、跟踪审计单位(如有)等单位初步会商后,由项目业主申请,建设局召集行政审批局、财政局等会商,会商同意后由项目业主书面向管委会报告变更事项,累计增减金额在500-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由管委会分管建设的领导审批;累计增减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管委会分管建设的领导审查同意并报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后实施,涉及金额较大的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定。
(二)工程变更金额增、减品迭后的调整金额超过中标价以上(包括暂列金,下同)部分的审批程序
由项目业主召集勘察单位(如需要)、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如有)、跟踪审计单位(如有)等单位初步会商后书面向建设局提出变更申请,建设局初审后召集行政审批局、财政局会商,会商同意后由项目业主单位书面向管委会报告变更事项;变更增加金额在100万元(不含100万)以内的由管委会分管建设的领导审批后实施;变更增加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的由管委会分管建设的领导审查同意后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和党工委会审定。
(三)项目业主向管委会报告的变更事项需包括:变更内容、变更原因、经技术性审批的变更实施方案及工程变更审批表(附件)。
项目审批程序为:1)报建设局进行技术性(含变更实施方案)审批;2)项目业主将依据经批准的变更实施方案编制的预算送财政评审中心评审控制价;3)将工程变更审批表(附财政评审报告)报相关部门审批。
以上变更程序所涉及的会商结果均需相关部门参与人员签署书面意见。
(四)在项目建设中因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实施工程变更的,可由项目业主、勘察单位(如需要)、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如有)、跟踪审计单位(如有)等会商后报建设局及管委会分管建设的领导同意后实施,但需保留相关影像及施工资料;并在实施的同时按照上述程序完善相关手续。
(五)实行代建制的国有资金项目,按照工程变更谁提出谁负责工程变更的报审原则实施报审工作。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工程变更和业主功能性需求调整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实施范围以及市政规划调整或政府决策调整造成的工程变更,由业主按照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完善报审批工作。因施工期间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就国家相关规范调整、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调整、实施中的索赔、工程预算中存在的漏项及工程量量差等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由代建单位按照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完善报审批工作。
四、工程变更审批时间
需要报批的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依次报相关部门审核,相关部门应在报批资料齐备后3个工作日内(财政评审7个工作日)审批完毕。重大设计变更审核原则上应在报批资料齐备后,接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五、工程变更评审原则
(一)由项目业主根据建设程序,按招标控制价的计价规范、计价定额、相关配套文件及施工当期《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价格(信息上没有的材料价格采用市场价)编制预算,报财政局审查。
(二)评审按招标控制价的计价规范、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变更项目施工当期《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价格(信息上没有的材料价格采用市场价)进行变更工程预算控制价的评审,评审价作为变更工程的总价控制。
六、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结算原则
(一)由原中标人实施的增加工程,工程变更增加工程价款按原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执行,原施工合同约定不明的按以下原则调整:
1.中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照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中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中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重新进行组价;
若施工合同中未约定新增项目重新组价原则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招标控制价的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变更项目施工当期《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的材料价格进行组价后再按原中标下浮比例进行下浮结算(其中材料价格若采用投标书中已有的材料价格和发包人核定的材料价格的该材料价格的不下浮,若投标书中已有的材料价格高于信息价,则采用信息价并按上述原则组价)。
原中标下浮比例计算公式=1-(原中标人的评标价÷原招标控制价的评标价)
评标价=算术修正后的投标总价或招标控制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暂列金-专业工程暂估价
4.对合同中已有的清单子目,变更增加的工程量超过原合同工程量15%以上(不含15%),且该子目的中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合同单价大于按照第六条(一)第3约定的计价原则组价时,对工程量的增加超过15%以上部分的该子目单价按照第六条(一)第3约定的计价原则重新进行修正计价。
(二)若变更工程对应的原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合同综合单价,有以下严重不平衡报价情况,且已签约合同无具体不平衡报价计价修正约定的,按照下列办法执行:
1.高于对应的该项目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50%时,该项目变更价格,按照第六条(一)第3的计价原则进行组价的单价,执行原中标价下浮比例[计算公式按照第六条(一)第3]结算;
2.低于对应的该项目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50%时,该项目变更价格按照以上第六条(一)第3约定的计价原则组价后再按原中标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对应项目综合单价下浮比例[计算公式=1-(原中标人的综合单价÷原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三)原招标范围外特殊增加工程可向管委会专题报告,重新明确作价原则。
七、工程变更合同管理和竣工验收管理
(一)因工程变更需要签订补充合同及协议的,原合同已备案的所签订的补充合同及协议按程序报建设局备案,未经备案的合同不得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二)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未经批准工程变更内容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对工程变更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而擅自处理的建设项目必须追究责任并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项目,财政局不予拨付相应部分的工程建设资金,相关部门不予验收。
八、严格责任追究
(一)工程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法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和惩戒。对于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等服务单位自身工作原因造成工程变更超过中标价3%以上的,扣除合同服务费10%以上(具体金额各项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二)建设单位及监管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不按规定进行的,由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九、其它
本意见由泸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有效期三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意见实施前发生的工程变更按照《泸州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泸州高新区国有资金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泸高管发〔2017〕35号)文件办理。
来源:招商网络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