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我区建筑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关系在高新区的建筑业企业,办法中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三条 积极拓宽融资渠道。由平台国有公司独立运作,筹资2000万元作为风险保证金,由合作银行按照一定比例放大,面向高新区诚实守信的建筑业企业贷款,引导和支持高新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鼓励企业积极创收。区外建筑业企业在区内承揽社会投资项目,自行成立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或项目部的(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不算),给予建筑服务业收入2‰的奖励;区内建筑业企业在区外承揽项目将税收缴回我区的,给予建筑服务业收入3‰的奖励;入统企业以上年度建筑服务业收入为基数,超基数部分以增量的1.8‰给予奖励。
对每年度建筑服务业在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前十名的建筑业企业,给予第一名60万元,第二名、第三名分别给予40万元,第四名至第十名分别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重点培育龙头企业。对纳入统计一套表联网直报调查单位以来年产值首次达到3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在我区依法完清税收及纳入我区统计口径的建筑施工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对纳入统计一套表联网直报调查单位以来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并在我区依法完清税收及纳入我区统计口径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建筑业中介服务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
在上年度产值的基础上实现持续增长,当年完成产值每增加5亿元,在我区依法完清税收并入统的建筑施工企业给子3万元的奖励。
对新入统的建筑施工企业,当年产值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并在我区依法完清税收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
本条各款奖励按从高原则,不重复计算。
第六条 鼓励企业升级重组。当年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资质的企业,在国家、省、市奖励的基础上(下同),另行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10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当年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晋升为一级资质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当年晋升为甲级及以上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建筑业中介服务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对整合或兼并重组两家(含)以上区内外企业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或一级资质,在我区依法完清税收并入统的,分别给子晋升后的企业法定代表人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招大引强企业奖励。区外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整体迁入并在我区注册落户,当年建筑服务业收入在10亿元、5亿元、1亿元以上,在我区依法完清税收并入统的企业,给予3年财政补贴,即注册落户当年分别给予550万元、275万元、55万元的补贴,次年建筑服务业收入在不低于上年度的基础上分别给子440万元、220万元、44万元的补贴,第3年建筑服务业收入在不低于上年度的基础上分别给予330万元、165万元、33万元的补贴。享受本条补贴不再重复享受建筑业净增产值奖励。
对成功引进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资质企业并注册落户在我区的相关人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除外),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鼓励创建精品工程。对当年获得“鲁班奖”和“天府杯”的建筑施工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在我区当年承建的建筑工程取得“省级标准化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受到省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通报表扬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鼓励企业创先争优。设立“高新区建筑业诚实守信企业”、“高新区建筑业安全生产先进企业”、“高新区建筑业民工工资管理先进企业”、“高新区建筑业优秀项目经理”等奖项,每年评选一次,分别给予获奖企业和个人一次性5万元、1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推进企业内外联营。鼓励区内、外企业交流融合、技术合作。对在高新区承揽建设项目的央企、区外国企和知名企业与我区建筑业企业以联合投标,依法分包等形式给予技术指导和帮助,达成合作协议的,每完成5000万元合同金额并在我区依法完清税收的,给予总承包人5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使用新技术新工艺。对合同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大型综合体和超高层建筑项目施工中使用了BIM技术的,给予项目施工单位5万元的奖励。支持建筑业企业与高校、科研所合作,研发新工艺、新产品。研发出的新工艺、新产品获得国家级科技奖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科技奖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对投资建设总部基地的建筑业企业予以土地、财税、资金、子女入学等配套扶持政策,按照《泸州国家高新区总部经济优惠政策》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助力开拓外埠市场。定期组织建筑业企业与城市双修、有机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项目对接,定期组织我区建筑业企业到粤港澳大湾区等省外重点目标市场开展推介活动,支持我区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推介我区建筑业企业。
第三章 奖励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促进和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的申报和审核按照“企业申报-部门受理-联合审查-社会公示”的程序执行。企业申请扶持资金应于次年1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区建设局。区建设局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审核把关,对申报材料不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区建设局受理企业申报材料,会同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审核结果在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企业名称、申报类别、审核金额、三年内是否发生过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况,公示期5天,所有申报奖励的企业必须符合自申报之日起算前三年是否发生过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基本准则。公示无异议后,由建设局上报高新区管委会审批。扶持资金原则上在申报年度3月底前兑现。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
(一)书面申请、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三)完税凭证;
(四)按规定应该提供的其它申报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所有奖励以该企业在高新区财力贡献为上限,奖励资金由企业税收受益财政承担,受益财政确认后,先由区财政统一调配支付,并由区财政按财力分级统一清算。同一项目、同一类型奖励,按照从高原则,不重复奖励,另行奖励的除外。
第十七条 所有受奖励企业和个人,自受奖励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出高新区,否则所得奖励全额退还。凡弄虚作假套取政府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所取得的奖励资金,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完清税收且当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我区完清其当年全部应缴税收的纳税行为。本办法所称建筑服务业收入,是指在我区实现税收对应的建筑服务业收入。本办法所称区级财力贡献,不包含因税收检查查补入库的税收形成的财力。
第十九条 对地方财力贡献特别大的企业,另行考核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1年,试行期满后政策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建设局和高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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