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中厂”安全基础差、管理混乱、隐蔽性强、监管困难,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引起国家、省、市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为落实厂区出租企业(以下简称主体企业)对租赁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有效防范化解“厂中厂”安全风险,全力遏制“厂中厂”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园区企业安全稳定发展,结合园区企业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厂中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实行范围
购地企业将自有的厂房整体或部分转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展生产性活动,导致同一厂区、同一厂房内存在两家及以上生产型单位的,定义为“厂中厂”。
二、加强“厂中厂”安全审核准入管理
(一)明确准入条件及程序。主体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等要求,结合园区发展规划或产业导向,厂区厂房性质及现有安全生产条件、消防安全条件,加强安全生产审核准入前置管理,明确不予准入的负面清单。新增入驻企业前,应将拟入驻企业情况向高新区应急和生态环境局备案。
(二)加强重点事项审核。主体企业应严格审查租赁企业生产工艺、生产(储存)火灾危险性、涉及的设备设施以及产业类型、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条件,对与厂区要求不匹配或不具备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条件或相应资质的企业,不予入驻厂区。
(三)加强厂房改扩建管理。原设计为标准厂房的,主体企业应当明确与其消防安全条件适用的生产车间(仓库)类型。针对入驻企业需要改变原有厂房内部布局、新增建(构)筑物的,主体企业应督促入驻企业依法履行变更设计及相应审批手续,并取得相关验收文件。
三、落实“厂中厂”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一)建立厂区安全管理机构。主体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设置由主体企业和入驻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组成的厂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以企业正式文件公布。
(二)配备厂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主体企业要配备厂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厂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厂区应明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姓名、安全生产职责,以企业正式文件形式予以明确。
(三)明确主体企业与入驻企业各自安全管理职责。主体企业应与各入驻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生产安全及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四、加强“厂中厂”安全生产日常管理要求
(一)加强安全生产例会管理。厂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召开厂区安全生产例会,原则上每季度一次,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分析生产安全及消防安全形势,解决厂区生产安全、消防安全问题隐患。遇有重大安全任务或特殊情况,应及时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二)加强安全生产检查管理。主体企业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至少每季度一次,参与检查的人员由主体企业人员、入驻企业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安全生产专家一同参与检查。重点检查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状况、事故隐患整改情况、消防设施完好情况、安全培训教育情况、高危区域(岗位)管理情况等。
主体企业应定期依规开展入驻企业事故隐患排查,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拒不落实整改的企业,应及时报告包保联系部门。
(三)加强应急管理要求。主体企业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根据厂区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厂区企业开展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四)加强危险作业备案审批管理。危险作业牵头实施方应落实危险作业审批。主体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对动火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和进入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进行管控,明确厂区内需进行的危险作业应落实厂区备案管理,各入驻企业危险作业在作业前要进行告知备案,将作业审批全套手续资料向主体企业报备。
(五)加强厂区危化品储存管理。主体企业应会同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督促危化品使用单位对危化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和检查,并落实相关整改要求。
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应满足公安部门的管理要求,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主体企业同意后,可设置公安部门管控的化学品仓库。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根据储存的危化品特性,完善通风、防晒、防火防爆、防潮、防雷、防静电、防泄漏等安全设施,设置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警示标志,配备专职仓库管理员,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加强危险化学品仓库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鼓励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较多的厂区建立危险化学品仓库集中管理。
(六)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鼓励主体企业及入驻企业引进社会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倡导高风险企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
五、完善“厂中厂”安全生产应急设施
(一)加强厂区应急物资管理。根据厂区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建立厂区应急物资台账,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更新,保证正常运转。
(二)设置厂区公用警示标志。厂区内消防泵房、配电房等特定位置应设置警示标志,包括消防设施标识、危险场所危险部位标识、安全疏散标识等。
(三)主体企业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同一建筑内有多家入驻企业的,出租分隔方案不得影响安全出口、防火分区、建筑消防设施等消防安全条件。同一楼层有多家企业的,还应当设置公共疏散走道,确保消防安全疏散符合要求。
六、建立“厂中厂”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机制
厂区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加强与有关救援队伍合作,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定期组织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安全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厂区应立即组织做好如下工作:
(一)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厂区值班领导。厂区值班领导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先期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报告上级部门。立即报告高新区管委会值班室或安全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三)事故现场保护。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四)善后与调查。做好相关善后工作及配合事故调查。
七、附则
(一)产业扶持、奖补政策。本办法将与泸州高新区产业扶持、奖补政策挂钩,对拒不执行“厂中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或执行不到位的企业,视情况暂缓、暂停发放奖补资金。
(二)安全责任。本办法将纳入高新区安全日常管理,对拒不执行“厂中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或执行不到位的企业,视情况移交有执法权的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执法处罚。
(三)试行期。本办法试行期为两年。
(四)解释权。最终解释权归泸州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所有。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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