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西区工业用地“标准地” 改革实施方案

2024-10-22 00:00

为进一步深化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不断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快推进成都高新西区产业建圈强链,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22〕16号)、《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实施工业用地“标准地”工作程序〉的通知》(成自然资函〔2022〕59号)要求,结合成都高新西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成都高新西区范围内新开发建设的工业用地项目(含新供应工业用地建设项目和已供应工业用地新建项目)。

二、工作措施

(一)构建指标体系

以产业建圈强链为导向,紧扣“四大结构”优化调整,构建与主导产业特点、产业发展效益、创新驱动能力、绿色低碳水平、土地利用程度相适应的“4+X”(即4项控制性指标、X项特色指标)工业用地“标准地”指标体系(详见附件1),原则上每两年进行指标体系动态调整。

4项控制性指标:设立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营业收入、亩均税收指标,引导项目提档升级,提高单位用地面积产出质效;设立开发强度(容积率)指标,引导项目优化功能布局,减少用地面积,提高空间资源利用水平。

X项特色指标:设立R&D(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投入强度、亩均研发投入指标,引导项目提高科技创新投入,推动形成发展新动力;设立单位能耗营业收入指标,引导项目节能减排,增强绿色发展动力。

(二)分类执行标准

科学划分工业用地项目类型,灵活运用“标准地”指标体系,将新开发建设的工业用地项目全部按工业用地“标准地”管理。

1.新供应工业用地建设项目。新供应工业用地建设项目须执行不少于“4项控制性指标+1项特色指标”的“标准地”准入指标体系(详见附件1),各项指标不得低于所属产业类别“标准地”指标要求。

若新供应工业用地建设项目“控制性指标”中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营业收入、亩均税收某一项未达到成都高新西区工业用地“标准地”指标体系要求的,该项控制性指标须不低于《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产业功能区未来赛道/细分领域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准入条件的通知》(成经信发〔2021〕8号)准入条件,同时由产业部门报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审批。

2.已供应工业用地新建项目。已供应工业用地新建项目须执行不少于“4项控制性指标+1项特色指标”的“标准地”准入指标体系,各项指标按照新建项目用地占整宗地面积比例执行不同的所属产业类别“标准地”指标要求(详见附件2)。

3.其他项目。对成都高新西区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工业用地项目及其配套项目、标准厂房、仓储设施等需突破所属产业类别“标准地”指标要求的,由产业部门按“一事一议”原则报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审批。

(三)规范项目监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提出、谁监管”原则,产业、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联动,将工业用地“标准地”指标要求、开竣工时间、投达产约定、违约责任等内容纳入项目建设总平面图、《工业用地产业准入表》、《国有建设用地工业项目履约协议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监管协议,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土地使用权人严格按要求实施项目开发建设,履行承诺事项。

工业用地项目建成竣工后,由住建部门组织对工程建设等事项进行联合竣工验收;工业用地项目投产运营后,由产业部门组织按“标准地”各指标要求开展达产复核。工业用地项目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未通过的,应按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严格按相关法律和协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四)优化服务机制

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部门牵头,提前介入开展区域评估、多部门联动实现“拿地即开工”,提高工业用地项目开发建设行政审批效率。

1.提前介入开展区域评估。按照“应评尽评、能简则简”原则,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统一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地下文物调查勘探等区域评估事项。区域评估成果向社会公开,项目业主可免费使用,不需再单独组织评估;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审批部门直接使用有效的评估成果进行审批。

2.多部门联动实现“拿地即开工”。优化完善工业用地“标准地”报规报建审批咨询服务,实行“并联推进、批前预审、容缺审查、全程服务”工作方式,推行“拿地即开工”工作机制,行政审批部门预审服务与土地资源配置并行推进。项目业主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及时将工程建设许可咨询预审意见变更为正式许可手续,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提高工业用地项目开发建设效率。

(五)推行资金奖励

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节约集约利用资金奖励机制,进一步激励工业用地项目业主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益。鼓励工业用地项目通过工业上楼、地下空间利用等方式提升开发强度(容积率),项目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通过后,容积率达到2.3以上的,对超过部分采取“分区间、阶梯式”给予一次性奖励(以出让合同为单位),具体为:对项目实际容积率大于2.3且不大于2.5的部分,按照计容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对项目实际容积率大于2.5且不大于2.8的部分,按照计容建筑面积15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对项目实际容积率大于2.8的部分,按照计容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单个工业项目用地面积(以出让合同为单位)不大于100亩,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用地面积大于100亩且不大于200亩,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用地面积大于200亩,奖励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三、工作保障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发改、产业、住建、财政等部门配合,统筹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落实,按照“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要求全链条有序推进各项工作,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营造节约集约用地良好舆论氛围。

四、附则

本实施方案自2024年1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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