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德职教创新功能区
加快建设成都(中德)职教创新集聚区政策支持: 一、建立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 (一)自2018年起,县财政按照每年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统筹安排资金,作为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集聚区引进高等院校、研发中心、配套项目等方面的奖励与扶持。 (二)积极争取国家、省、市对集聚区发展的大力支持,充实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投入集聚区建设,促进产业融合发展。 二、支持高等院校入驻集聚区 新引进应用技术型大学和高等职业院校入驻集聚区,在教育用地、建设、招生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教育用地。非营利性学校,项目用地可采用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营利性学校,项目用地按“招拍挂”方式供地。教育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因规划调整,由政府收回后按新用途出让。 (四)建设补助。投资达1亿元以上的项目,根据项目进度,按照不高于其当期教育基础设施建筑类投资40%的标准,给予建设补助;对当年排名全球前500名的高校或中德合作办学的高校,按照不高于其当期教育基础设施建筑类投资50%的标准,给予建设补助。 (五)招生奖励。高等院校实现招生后,每年根据教育满意度测评,按照新招学生每生不高于5000元人民币给予高校奖励。累计奖励总金额不高于5000万元人民币。 (六)其他政策。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成府发〔2014〕23号)执行。高等院校教师在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 三、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及研发机构 (七)创办精密机械、智能制造和生物医药等类别“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台,创办人才服务、技术转化、中试机构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孵化平台,根据平台建成后对区域产业发展的支持配套作用,可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八)对新入驻集聚区,且自身具备智能制造和德国双元制职教等相关专业人才的培训企业,或研究、咨询、评价等智库,在集聚区租用办公用房或工作室,给予在300平方米以内,不超过15元/平方米/月,共3年的房租补贴。 四、支持蒲江企业和职教校企合作 (九)支持入驻蒲江县的企业利用中德(成都)AHK职教培训中心、KUKA机器人西南大区教育研究院等平台开展员工培训,可按照不高于当期培训费10%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参训主体培训补贴;支持入驻蒲江县的企业聘用集聚区培训合格的学员,对入职一年以上的,可分别按每人不高于1000元人民币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和学员奖励。 五、支持集聚区会议论坛、节庆赛事活动 (十)对在集聚区举办的国际性会议、论坛(参会规模100人以上,其中境外参会人员占比30%以上)、节庆和赛事活动等,可按实际投入会务执行费用的40%且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给予会议举办方补贴;对在集聚区举办的全国性会议、论坛、节庆和赛事活动等,按实际投入会务执行费用的35%且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给予会议举办方补贴。 六、其他支持 (十一)对创新投入、知识产权保护、技术交易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扶持按《蒲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蒲江县促进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蒲府发〔2017〕24号)文件中相关政策执行。 (十二)引进和培育集聚区人才,按《中共蒲江县委办公室蒲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蒲江县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激励若干措施的意见〉的通知》(蒲委办〔2017〕16号)文件中相关政策执行。 (十三)引进和培育商业综合体、品牌商贸、餐饮等生活配套服务业项目,按照《蒲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三次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蒲府发〔2017〕15号)文件中相关政策执行。 七、附则 (十四)管理机构。县财政局是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部门,县教育局作为集聚区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征集管理。 (十五)评审办法。申报主体在我县依法设立、照章纳税、诚信经营,注册和税收解缴关系均在我县。申报后由县教育局负责对项目进行收集和初步审查,牵头召集相关部门或组织专家、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科学公正评审。本意见与县级其他扶持政策有重复的,不得重复享受。 (十六)监督管理。涉及大额度资金的奖励补助,按《中共蒲江县委办公室、蒲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通知》(蒲委办〔2015〕35号)规定的决策程序和相关制度执行。已经审定使用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按照项目进度分期拨付;如果项目中途因故停止或缩减项目投资规模等变更时,按照协议和相关法律执行;各使用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在使用资金的次年年初(1月底前),向县教育局报告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由县教育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及相关专家对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跟踪调研、现场检查,全面了解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等,确保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发挥最佳效益。 (十七)责任追究。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等各种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专项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十八)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县教育局根据本办法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十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二十)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和县相关政策调整的,则按照调整后的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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