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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关于印发全力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加快生产的有关措施的通知

2020-02-05 16:11

一、对纳入支持,涉及口罩、防护服、电子测温仪、护目镜等疫情防控物资的生产企业,其员工的加班工资,由市政府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二、对纳入支持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的产品,其应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按国家政策规定予以减免,或按其缴纳额,通过财政支出方式,予以全额补助;需缴纳的相关费用全部免除。

三、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对接、做好服务,加大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在技术改造、流动资金贷款方面,给予利率优惠,并给予50%的贷款贴息。

四、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抓紧开展扩产扩能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按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

五、支持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转型生产口罩、防护服等疫情防控产品,对生产出符合标准产品的,按企业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

六、加强上门服务,建立应急审批“绿色通道”,免除相关费用。建立“一厂一组”驻厂联络制度,专人专班协调解决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原辅材料、生产设备、能源要素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支持企业满负荷生产。

七、支持企业加大疫情防控新产品研发攻关,在新产品上市后,按研发投入总额的50%给予补助,以示激励。

八、加强物流运输保障,针对疫情防控物资、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等紧急物资,开辟物流“绿色通道”,保障疫情防控物资运输顺畅。

九、支持县市区、园区、市级相关部门向企业预付购货订金,凡与市内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后,按合同总金额,预付50%订金。物资交付验收合格后,买方在3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货款。

十、支持企业申报省上补贴。对获得省级资金支持的企业,除省上补助部分外,剩余部分由市上按50%比例给予补助。

以上十条支持措施,仅针对本市辖区范围内生产疫情防控物资(口罩、防护服、电子测温仪、护目镜等)的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可按要求向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绵阳市税务局、绵阳市金融工作局等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按程序办理;对未按时申报的企业,视为放弃,不予支持。

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解除时止。本支持措施最终解释权归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绵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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