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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措施 (试行)

2024-07-22 00:00

为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在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上同时发力”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科技立市”战略部署,更大力度推动绵阳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科技创新先行区和成渝科创副中心,依据《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21〕8号)、《四川省科技厅等10部门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科规〔2024〕1号),结合绵阳现有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制定如下措施。

一、扩大科技成果有效供给

(一)激发院所高校创新活力。深入实施院(校)地合作及服务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大对在绵院所高校的服务保障力度。鼓励科研院所、高校加强原始创新,开展应用基础研究。深化扩大高校、科研院所自主权管理改革。深入落实扩大高校、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政策,全面实行章程管理和绩效管理,探索行业主管部门“一揽子授权”管理制度。

(二)充分发掘院所科研成果。积极实施“科技助理”制度,打造一支以“科技助理”为主体的成果发掘专班。加大力度对接在绵科研院所,积极开展成果发掘工作,建立完善可转化成果清单,常态化开展成果发掘、筛选和转化工作。

(三)持续引进高端创新资源。紧抓成德绵和重庆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的发展机遇,大力实施“招院引所”工程,加大力度招引国家级科研院所、知名高校、科技领军企业、高水平创新团队在绵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科技合作。持续推动“云上大学城”“云上科技城”(以下简称“云上两城”)高效运营、扩容提质,建设“买全球、卖全球”的科技创新大市场。打造“创新金三角·智汇科技城”科技成果供需品牌,常态化、专业化、市场化开展科技成果对接活动。

(四)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依托顶级国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加强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按照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等不同成果类型,细化分类标准,形成符合科学规律的多元化分类评价机制,促进科技成果精准识别、精准对接。推广市场化评价,健全协议定价、挂牌交易等多元化科技成果市场交易定价模式,加快建设现代化高水平技术交易市场。

二、加快成果转化平台建设

(五)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着眼服务全市重点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组建天府产业技术研究院。鼓励在绵院所高校建立以成果转化为主导,兼具科技研发、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引进等多种功能的新型研发机构。聚焦核医学等领域,高质量建设运行好涪江实验室。鼓励龙头企业围绕四大特色优势产业、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创新平台。对各级财政支持的创新平台,加大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力度。

(六)打造中试熟化平台。大力支持面向行业开放的科技成果概念验证、工艺流程优化、工程样机开发、中小批量试制生产的中试研发平台。支持新建中试熟化平台,对获得省级资金支持的,再给予总投资额10%、最高500万元补助。

(七)升级成果孵化载体。支持科技城直管区(高新区)、科技城新区直管区和石马片区建设科创街区,支持在绵院所高校依托优势科创资源建设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支持组建专业化、特色化科技企业孵化链条,经认定后,给予三年累计100万元补助。

三、提高成果转化承接能力

(八)强化企业成果转化主体地位。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国有企业投入成果转化符合在当期确认的研发费用,按规定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予以加回。支持科技领军企业参与“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鼓励科技领军企业申报国省科学技术奖,对获得国省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按照参与团队或个人实际获奖金额1:1配套奖励。

(九)持续加强技术交易。坚持“企业出题、政府立题、协同破题”原则,常态化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和科技成果转化“揭榜挂帅”活动,对实施“揭榜挂帅”完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支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并实际支付的,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交易金额的10%—20%进行补助,单个合同补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获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十)促进科技成果应用。支持科技城新区、游仙区等省级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和各产业园区围绕企业成果转化产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不定期发布成果应用场景机会清单,打造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标杆场景。支持市农科院设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探索科企融合发展新模式,建立健全农业科技创新转化体系。鼓励采购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采购“三新”“三首”产品的,采购人可依法依规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支持获得国家、省级重大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认定的产品市场化应用。

(十一)鼓励科技成果在绵转化。支持先进技术成果西部(绵阳)转化中心建设。鼓励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等重大科技计划立项项目成果和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云上两城”科技成果在绵落地转化。支持国家部委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科技类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或全国赛等)获奖项目在绵落地转化。

四、提升成果转化服务能力

(十二)壮大技术经纪人队伍。支持西南科技大学建设技术转移中心,开设成果转化相关课程。支持技术经纪人全程参与成果转化,鼓励“科创贷”对技术经纪人组织对接成功的成果转化项目予以支持;鼓励技术经纪人对成果转化项目投资入股。支持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等以市场化方式聘用技术经纪人。对开展技术转移活动、促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绵落地,且技术合同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技术经纪人,经认定后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给予补助,单人单年度补助最高20万元。

(十三)建立技术转移机构体系。支持国家军民两用技术交易中心、中科融创等国省技术转移机构发展壮大,构建完善“一个核心总部+多个战略中心+一批自主机构”的集团式成果转化体系。加强与国省技术交易市场联动,建设跨区域技术转移服务平台。支持国内外知名技术交易(转移)机构落户绵阳,鼓励技术转移机构持续开展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对成效突出的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

(十四)加强成果转化融资支持。支持国有企业按市场化方式投资高校、院所等成果转化项目,加大对创新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直接融资支持。支持科创企业股权融资,对通过境内外主要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我市科创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的我市科创企业,给予50万元补助。对我市符合条件的科创中小微企业获得的信用贷款和非固定资产抵(质)押贷款给予贷款贴息,单户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五)支持社会资本投资科创企业。对符合条件且投资于我市辖区(园区)内科技型企业的天使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市级财政按实际投资总额的3‰给予单支基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天使投资基金或创投基金引进市外已投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落地我市辖区(园区)的,市级财政按照天使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实际投资额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五、健全成果转化机制改革

(十六)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改革。进一步深化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探索符合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特点的管理模式,支持在绵科研单位形成单列的职务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管理清单,优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国有资产管理。扩大科研单位职务科技成果处置自主权和收益分配权,允许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完善职务科技成果市场化转化机制,支持企业投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建设高水平技术转移转化人才队伍。

(十七)探索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审慎包容监管,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按规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容错纠错。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确定价格的,或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科技成果转化单位相关负责人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不承担科技成果转化过程决策失误责任。

(十八)优化督查考核机制。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考核力度,增加对国有企业承接成果转化的考核比重。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绩效在职称晋升、绩效考核、岗位聘任、项目申报和人才评价等方面的权重。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的督促检查,落实具体措施,推动科技成果项目转化落地。

本文件与《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十条政策(试行)的通知》(绵府发〔2023〕8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财政金融互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绵办规〔2023〕2号)等本市现行有效文件中涉及的相同奖补政策,不予重复享受。本文件自2024年7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国省新出台有关规定,按照国省政策调整执行。本文件涉及条款已有具体实施细则的,结合工作实际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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